“单晶龙头”全线下调硅片价格 2018年的价格战已打响? |
文章来源:大埔区 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9:05:38 |
除了「慢性高血糖」之外,其他可能會造成糖尿病周邊神經病變的危險因子還包括:BMI高、抽菸、心血管疾病、高血脂和高血壓。 後者為「很想做」,所以我會儘可能想做到好,甚至嘗試挑戰與突破,而非應付性的照本宣科。然而岳飛與國父不被青少年所知道,原因也被趙少康導向教改政策「去中國化」的因素,他也藉此批判執政當局的意識型態。 在普遍狀況下,老師聽到這個答案應該是要高興的,因為至少比「不知道」、「隨便選」等答案好許多。然而不論學生,在社會上混一口飯吃的大人們,多少亦能看到類似情境,這即是人性。再說,如果現在的學生和青少年若是「真心順從」的話?現代父母和教育者工作者就不會如此難為了。所以「老師說的話」與「課本內容」,對於現代的學生真有那麼大的影響嗎?其實是被過度放大了,因為學生的學習目光大多聚焦在與自身現下的關係,你說的事情若不在我日常接觸的範圍,也很難勾以出學生的學習興趣。然而站在教育者的立場,多少還是會期待這些「璞玉」的功利性能少一些,如此而已。 你說學生這樣不對嗎?其實非常正常,因為我們在這工商社會下的氛圍,我們這些社會人都會如此了,學生反應的只是正常人性而已你說學生這樣不對嗎?其實非常正常,因為我們在這工商社會下的氛圍,我們這些社會人都會如此了,學生反應的只是正常人性而已。縣長室再度來電 8:15 警衛劉邦亮抵達官邸接班,是最後一名進入警衛室的受害者 11月25日:內政部長林豐正、警政署長姚高橋表示已掌握重要線索 11月29日:林豐正說法由「快破案」變成「絕不會變成另一個尹清楓案」 12月:外號都叫「老三」的劉邦誠與幫派分子張仲德落網。 文:唐嘉邦(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調查員) 1990年代最駭人聽聞的劉邦友血案(一):是誰在光天化日下槍決縣長? 1990年代最駭人聽聞的劉邦友血案(二):與兇嫌接觸過,唯二的活口 1990年代最駭人聽聞的劉邦友血案(三):每一步調查都只是踏進更深的迷霧 1990年代最駭人聽聞的劉邦友血案(四):20多年後,等待星火之光重燃的冷案 劉邦友官邸血案時間表 1996年── 11月21日:2名歹徒潛入桃園縣長劉邦友的官邸犯案,造成八死一重傷。而誰真正掌握住案件全貌呢? 只有兩個人。劉宅血案就不一樣了,它發生在1996年,這時不僅已經開放了報禁,報社如雨後春筍般冒出。2016年── 11月:有祕密證人指稱,當年殺害劉邦友等八人的兇手,其實是外號「老山」的梁姓肉販,另一名兇手綽號是「哥哥」。 據「哥哥」所言,他與「老三」本來只是要去找縣長官邸的駐衛警劉明吉討賭債,結果在遇到劉邦友時遭到辱罵,嚥不下這口氣的2人當下奪走劉明吉的警槍並挾持官邸內的8人,最後槍殺了他們。劉宅血案的專案小組內,集合了桃園縣警局、刑事局、省刑大、台北市刑大等單位的菁英刑警,各個都是偵辦刑案的高手,陣容堅強。 11月20日:劉邦友血案追訴權時效20年期滿 2018年── 行政院通過《刑法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,犯最重本刑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人為致死案,將取消追訴期規定。原本專案小組期待傷後復原的鄧文昌能恢復記憶,他的證詞絕對能成為偵破劉宅血案,並揭開所有內幕的關鍵點。這起命案從發生原因、犯案經過到最後偵辦過程,每個環節都存在許多問題,值得深深探討。此案的關鍵還是要落在主角劉邦友身上,當時的桃園縣在劉邦友縣長任內,推出了大量的土地開發案,這些開發案的背後代表的是龐大的商機利益,也因此是各家勢力競逐之處。 但我們真的看到了全貌嗎? 如果讀者有興趣回頭查詢當年劉宅血案的報導,可以發現負責偵辦的專案小組絕對是非常認真的辦案,每天都要四處查訪、過濾檢舉電話,並針對幫派分子進行檢肅,不可謂不用心。另外,還有許多諸如農會弊案、環中東路拆遷案、焚化爐案等,外界揣測血案背後的殺機應是來自於此。關於鄧文昌的狀況,一直有許多傳聞,但我想我們還是不應過多揣測。這些媒體批判的點,可能是劉宅血案無法破案的因素之一,也可能不是。 劉宅血案牽扯到的東西或許比我們想的都還要更深或更廣。因為劉宅血案絕對不是兩名歹徒衝進官邸殺人那麼簡單,它的背後的殺機才是最需要被剖析的。 任何重大命案的現場,都有可能因為救護而遭到破壞。6:30之前:歹徒潛入官邸警衛室 7:30 機要秘書徐春國來到縣長官邸 7:40 前國大代表林木連打電話到官邸,與劉邦友通話 7:50 桃園縣工務局長劉志清回撥電話至官邸找縣長,但縣長已出門 8:00之前:司機劉邦明抵達官邸備車,在警衛室遭歹徒押制 8:00 劉邦友下樓,可能步出客廳後即遭到歹徒脅持至警衛室 8:05 縣長室致電官邸 8:10 鄧文昌、莊順興兩名議員來到官邸。 老實說,就算當時真的逮獲行兇的兩名兇手,案情就能真的水落石出嗎?我想恐怕未必。後來很多媒體在檢討劉宅血案時,都認為未能破案的關鍵,在於命案現場被第一時間前來的救護人員、警察給破壞。但也因為各單位協調問題,遭批評專案小組內權責不清、疊床架屋,各單位各辦各的案,導致組織內溝通出現問題,辦案效率不彰。首先便是兇手在光天化日下闖入官邸、並以行刑式手法槍決包括當時的縣長等九人、造成八死一重傷──代表了什麼。一個是在血案中唯一的倖存者、腦部受到重創的縣議員鄧文昌另外,有些公司甚至會先和員工講好先做1個月、3個月、甚至半年工作期限,期限到了就以無人力需求要員工自行離職,這也是不行的。 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一方面也是保障雇主的權益,像小編就曾聽聞勞工上班第一天途中發生意外的例子,雇主沒有幫其加保不但要接受處分,還得負擔賠償責任。若新人表現和考核標準落差不大,雇主多會給予機會拉長試用期,進一步觀察是否適合,只是延長試用期算是另立新的勞動契約約定,必須雙方再次合意,建議雇主也讓員工簽署書面同意書,並約定好具體的考核事實與依據,以免發生爭議。 雇主要解僱試用期員工(終止勞動契約),仍然要遵守勞基法§11、§12規定,如果員工是不適任的情形,就應該依勞基法§11(5)規定用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,並給予勞工資遣費。文:Ching 有網友表示自己的妹妹剛出社會找工作,上班後老闆卻說試用期7天不付薪水,還要求他簽一張「員工守則同意書」才錄用,這些規定內容不僅十分不合理,恐怕也成為員工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法的證據。 以下整理10個常見「錯誤」的試用期要求或規定,提醒企業主們趕緊搞懂,別因此受罰了。至於試用期是否可以無限延長呢?綜合法院的判決結果,延長1次會是比較合理的,如果超過恐怕會有權利濫用的可能而被認定為無效,因此,與其延長多次不如再找更合適的人選,畢竟員工和公司不適合,也不會因為延長試用期就能改變。 迷思1:員工只上班一天不用給薪水、試用期未過不需要支薪 有些小型公司、商家勞動法令觀念較弱,加上人員流動率高,新人來來去去做沒幾天就因為各種狀況沒去上班,因此普遍有「試用期、試做幾天」不用給薪水的認知,甚至認為雙方先講好「試用期不支付薪水」就算數。迷思3:新人雖然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,但公司目前也欠人手,再延長兩三次試用期好了 新人如果沒有通過試用期標準,雇主就必須面臨資遣或是給予延長試用期的抉擇。迷思4:避免麻煩等員工試用期、轉正後再加勞健保、提撥勞退金就好了? 試用期勞工和一般勞工一樣受到勞動法令保障,因此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企業,在員工到職的第一天就應該要幫其申報加保勞健保、提撥勞退金(未滿五人以下公司非強制投勞保)。試用期長短並不是雇主單方面決定就有效,因此一般工作如果約定試用期長達「一年」,恐怕也會因濫用試用期規定違反民法誠信原則,畢竟勞資雙方彼此不適合,應該也不需要長達一年才能了解,雇主必須要提出證明約定較長的試用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。 迷思10:試用期未過,可以要員工直接走人? 公司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表現不佳、無法勝任,就請員工明天不用上班了,卻在過沒幾天收到調解通知甚至勞動檢查……。迷思7:試用期期間還不算正式員工,年資可以不用算 年資從員工受僱日就開始起算(勞基法§84-2),因此員工試用期間也要計入年資,因年資會影響到員工權益,包含特休假、產假、育嬰假和資遣費、退休金請領等,如果雇主少算年資,就會有違法的問題。 忽略試用期勞工也要走合法的解僱程序,這點是多數企業常犯的錯。迷思2:職位流動率高、做不久,先和遞補進的新人約定試用期一年 合理的試用期長短是多久?公司多半因為職務屬性不同,會和員工約定不同長短的試用期,實務中常見的試用期是三到六個月,其實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好且期間合理就沒有問題。 Photo Credit: Shutterstock 迷思6:試用期新人動作慢,不給加班費是正常的 勞基法中除了有明訂基本工資規定,也有加班費相關規定,因此試用期間,雇主不能因為其剛到職速度較慢而不給加班費(勞基法§24、§39)。所以新人依當初談好的上班時間報到、提供勞務,雇主就應該給付薪水,即便只做幾小時或一天,也要依比例計算薪水,畢竟比起事後被檢舉罰則2萬元起跳,給付幾千元的薪水對公司而言應該會是比較划算的做法。 事實上,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,即使雙方合意好不給薪水,這項勞動契約約定也會因為違反勞基法§22(2)「薪水應全額給付給勞工」而無效。迷思8:試用期間員工要有良好的出勤紀錄才能證明工作態度認真,因此不能請休假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和正式員工無異,因此勞基法中規定的工作時間、休假規定也都應該比照辦理,包含一例一休(勞基法§36)、國定假日應放假(勞基法§37)等,如果公司違法沒給假,相關罰則也是2- 100萬元罰鍰。迷思9:未滿三個月離職要先預告,否則扣薪或賠償違約金 常見試用期約定是三個月,而勞基法只有規定年資滿3個月以上的勞工離職時需要前10天預告雇主,因此若您是和員工約定試用期七天甚至一個月不等,員工並沒有義務需要提前預告 (勞基法§15、§16),當然雇主也不能以員工沒有事先講而扣薪或不給薪水來約束,這些都是違法的。看完以上10點您可能會有一個結論,對勞動行政機關而言,試用期勞工和一般勞工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,如果說有,唯一的差別應該是可以約定較低的薪水和公司額外給予的福利吧。 因為多數工作都屬於不定期契約,不能事先約定何時結束工作,來規避付給資遣費或其他勞工權益。迷思5:新進人員試用期間還在學習、訓練沒產能,給兩萬元就很好了 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仍然受到勞基法保障,有些雇主會在員工試用期間給予薪水打折,等通過試用期才調薪,其實只要雙方事先合意好是沒問題的,但前提是不能低於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(勞基法§21),因此雇主在新人試用期間給低於月薪24,000元或低於時薪160元都是違法的。 雖然如此,善用試用期也是防範職場蟑螂很好的武器,未來我們也會再分享相關文章唷事實上,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,即使雙方合意好不給薪水,這項勞動契約約定也會因為違反勞基法§22(2)「薪水應全額給付給勞工」而無效。 迷思8:試用期間員工要有良好的出勤紀錄才能證明工作態度認真,因此不能請休假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和正式員工無異,因此勞基法中規定的工作時間、休假規定也都應該比照辦理,包含一例一休(勞基法§36)、國定假日應放假(勞基法§37)等,如果公司違法沒給假,相關罰則也是2- 100萬元罰鍰。雖然如此,善用試用期也是防範職場蟑螂很好的武器,未來我們也會再分享相關文章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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